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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 波 市 心 理 援 助 协 会
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
会员“公益账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会员积极参与协会公益工作,推动协会公益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账户是协会会员参与社会公益工作情况的记录,是协会了解、考核会员履行职责情况,和对会员进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公益账户工作由会员工作部负责。
第四条 公益账户记录公益工作的范围包括:
4.1协会微信、微博、网站等媒体运行维护工作;
4.2参加协会各种工作会议和协会指派的其他会议;
4.3为协会工作起草和修改文件、稿件,编印会刊和其他宣传资料;
4.4代表协会与有关单位和部门联系工作,办理有关事务;
4.5参加协会组织和指派的公益课程讲课;
4.6参加义务咨询服务。
4.7协会日常行政办公。
4.8热线值班。
4.9组织和参加其他公益服务工作。
第五条 会员参加公益工作情况由部门(专委会)负责人、活动组织人和会员自行填写《会员公益工作情况填报表》报会员工作部。
第六条 部门(专委会)组织的工作在每次工作结束后,由部门(专委会)负责人负责填报,或者由负责人指定人员填报;
6.1非部门(专委会)组织的专项工作在每次工作结束后,由该专项工作负责人负责填报,或者由负责人指定人员填报;
6.2非部门(专委会)组织的会议在会结束后,由会议组织者负责填报,或者由组织者指定人员填报;
6.3会员单独工作的,在工作结束后由会员自行填报;
6.4日常性工作可一个月填报一次,在次月5日前报送本月的公益工作情况。
6.5工作量能按时间计算的以小时为单位(可加上0.5小时在途时间),不能按时间计算的以工作件数为单位。
6.6会员工作部落实专人负责“公益账户”工作,每月10日前将填报的公益工作情况汇总,在协会群邮件公布,供全体会员核对。会员发现有遗漏的,需直接邮件回复补报。会员公益工作情况核对完毕,记入每个会员的公益账户。公布核对时间为15天,之后提出补报的不再补记。
第七条 会员公益工作情况进行计分量化,每小时公益活动时间计1分,不能按时间计算的工作酌情折算成适当的计分。其中该工作属于协会日常行政事务的,按1.5倍计分,属于微信、微博、网站等媒体运行维护等日常工作的2倍计分。
第八条 每年年末协会确定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公益工作计分排名在前的10至20位会员为年度“公益之星”,发奖章,并(经会员本人同意)向会员工作单位寄发表扬信。
第九条 对参加公益工作贡献较大的会员,协会在其他培训、评奖等方面给与优待和优先。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28日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第一届二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