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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 波 市 心 理 援 助 协 会

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公益账户”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事业宣传部 | 发布时间: 2015-08-02 | 1558 次浏览 | 分享到:



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

会员“公益账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会员积极参与协会公益工作,推动协会公益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账户是协会会员参与社会公益工作情况的记录,是协会了解、考核会员履行职责情况,和对会员进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公益账户工作由会员工作部负责。

    第四条 公益账户记录公益工作的范围包括:

    4.1协会微信、微博、网站等媒体运行维护工作;

    4.2参加协会各种工作会议和协会指派的其他会议;

    4.3为协会工作起草和修改文件、稿件,编印会刊和其他宣传资料;

    4.4代表协会与有关单位和部门联系工作,办理有关事务;

    4.5参加协会组织和指派的公益课程讲课;

    4.6参加义务咨询服务。

    4.7协会日常行政办公。

    4.8热线值班。

    4.9组织和参加其他公益服务工作。

    第五条 会员参加公益工作情况由部门(专委会)负责人、活动组织人和会员自行填写《会员公益工作情况填报表》报会员工作部。

    第六条 部门(专委会)组织的工作在每次工作结束后,由部门(专委会)负责人负责填报,或者由负责人指定人员填报;

    6.1非部门(专委会)组织的专项工作在每次工作结束后,由该专项工作负责人负责填报,或者由负责人指定人员填报;

    6.2非部门(专委会)组织的会议在会结束后,由会议组织者负责填报,或者由组织者指定人员填报;

    6.3会员单独工作的,在工作结束后由会员自行填报;

    6.4日常性工作可一个月填报一次,在次月5日前报送本月的公益工作情况。

    6.5工作量能按时间计算的以小时为单位(可加上0.5小时在途时间),不能按时间计算的以工作件数为单位。

    6.6会员工作部落实专人负责“公益账户”工作,每月10日前将填报的公益工作情况汇总,在协会群邮件公布,供全体会员核对。会员发现有遗漏的,需直接邮件回复补报。会员公益工作情况核对完毕,记入每个会员的公益账户。公布核对时间为15天,之后提出补报的不再补记。

    第七条 会员公益工作情况进行计分量化,每小时公益活动时间计1分,不能按时间计算的工作酌情折算成适当的计分。其中该工作属于协会日常行政事务的,按1.5倍计分,属于微信、微博、网站等媒体运行维护等日常工作的2倍计分。

    第八条 每年年末协会确定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公益工作计分排名在前的10至20位会员为年度“公益之星”,发奖章,并(经会员本人同意)向会员工作单位寄发表扬信。

    第九条 对参加公益工作贡献较大的会员,协会在其他培训、评奖等方面给与优待和优先。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28日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第一届二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

201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