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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 波 市 心 理 援 助 协 会
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
学术委员聘任办法
第一条 学术委员的设置
为进一步推动协会发展,体现协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宗旨,吸引协会内外心理学高级人才参与协会学术交流,提升协会整体学术水平,扩大协会影响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委员的条件
学术委员是协会授予具有心理学科研、教学方面成果的专家或者心理学助人实务领域被广泛认同的专业人士的荣誉性职务。拟获聘本会学术委员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从事心理治疗、心理学教学领域的专家和学者;
(二)具有一定学术成果和较高知名度,且对协会发展做出过一定贡献的专家和学者;
(三)能够为协会人才培养、科研水平和咨询实务技术提升作出重要贡献的专家和学者。
第三条 学术委员的提名
学术委员由各专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聘任。
第四条 学术委员的聘任
提名通过后,候选人应当与会长或会长委派人员就相关权利义务等事宜当面沟通。候选人完全接受聘任的,方可由协会正式签发聘书。
聘期为5年(一届),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继续聘任。
第五条 学术委员的职责
学术委员应当对协会的发展状况加以了解,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协会学术交流和学术进步;
学术委员应当以讲座、项目指导等形式支持协会开展业务活动;根据协会邀请,承担一定的学术指导、个案督导、项目督导工作。
第六条 学术委员的待遇
学术委员根据其实际为协会进行的工作,遵照协会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另行确定相关报酬。
第七条 学术委员的解聘
学术委员有下列情形者,予以解聘: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刑罚制裁;违反心理工作者职业伦理;损害协会声誉并造成一定后果;一年以上不参与协会学术活动的。
第八条 附则
本办法自2015年6月27日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第一届三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