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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 波 市 心 理 援 助 协 会
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 制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计划;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理事会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制定本团体的活动计划;
(十一) 筹措和分配活动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十二) 举办学术报告活动,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名单(按姓名拼音首字母排列)
岑利波(女)、陈 佳(女)、陈亚儿(女)、蔡何峰(女)、陈香荣(女)
傅 服(女)、胡小君(女)、孔令玲(女)、马小蕾(女)、宓亚伟(女)
苏为吉、 孙 燕(女)、孙亚菲(女)、王 翎(女)、王世会(女)
王文婧(女)、谢璟岭(女)、夏 宇、 虞 辉、 杨 浩
奕利娟(女)、袁佳佳(女)、袁小平、 周 维(女)、翟文杰(女)
张狄丽(女)、张 辉、 钟燕达(女)、郑 洁(女)、朱凤萍(女)
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常务理事会
本社团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章程》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的第(一)、(二)、(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按姓名拼音首字母排列)
会 长: 夏 宇
副 会 长: 岑利波(女)、周 维(女)
常务理事: 岑利波(女) 陈 佳(女) 孔令玲(女) 马小蕾(女)
苏为吉 周 维(女) 夏 宇 杨 浩 钟燕达(女)
本社团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研究本会及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三)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发本会重要文件;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秘 书 长: 苏为吉
副秘书长: 陈 佳(女) 董天逸(女) 孔令玲(女) 杨 浩
本社团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召集并主持秘书长办公会议;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开展协会活动;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聘任制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选任制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
(七)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第二届监事会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对本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协会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章程或行规行约等,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监事长:王增贤(女)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监 事: 陈玲艳(女) 李 航(女) 欧 超(女) 王增贤(女) 张盈莉(女)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监事会委托,核查本会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四)根据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权谋私;
(三)保守本会秘密。
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
会员工作部 事业宣传部 项目运营部 人事财务部
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普及与交流专业委员会
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危机干预专业委员会
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职业伦理专业委员会
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标准化与水平评价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