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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 波 市 心 理 援 助 协 会


                 会员申请条件


                                                                       ——节选自《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章程》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荣誉会员。  

(一) 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心理学、社会工作、精神医学、教育学等心理援助相关领域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业工作者;

(2)取得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师等相关职业资格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者

(3)经过心理学、社会工作等领域专业培训。

()团体会员是具有一定数量心理学工作者的心理学临床和研究机构以及涉及心理援助领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

()在心理援助相关领域有较高成就,并愿意与本交流合作的心理专家以及为本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者,经本人同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担任本会荣誉职务。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的章程;

(二) 具有心理学助人领域的相关学习背景;

(三) 有加入本的意愿;

(四) 愿意运用所学服务社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认同和愿意遵守本会章程;

(二) 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 履行会员入会前会谈程序;

 (四)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五)缴纳会费、提交身份证和照片;

 (六)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 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社团,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期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社团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