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
第一届会员大会选举办法
根据《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确定本协会组织机构并选举产生理事会,经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一、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候选人须获得到出席会议的2/3以上的会员同意方可当选。
二、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且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四、到会会员、理事有权对候选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弃权。
五、大会选举采用差额选举,并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进行,选举结果当场宣布。
六、本选举办法自2015年1月25日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在30日内报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民政局备案。
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
2015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