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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 波 市 心 理 援 助 协 会
财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的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规范经费收支, 保障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协会经费收入的主要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协会的经费收入,应使用社会团体的专用票据。
第三章 经费支出
第四条 协会的经费支出:
(一)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与本协会宗旨相符的事业(包括聘请人员经费开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协会经费支出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三)协会实行经费支出预算管理,秘书处每年向协会理事会提交支出预算计划,经研究决定后按计划执行。日常支出和计划外的临时经费支出,单笔金额小于等于2万元的由会长审批,2万元以上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五条 协会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及有关费用开支标准;厉行节约,制止浪费,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确保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六条 协会发生的各项经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薄上统一登记、核算。
第七条 协会财务人员的职责:
(一)协会配备财务人员2名,分别担任会计和出纳。会计负责成本费用核算、资金收支的审核、往来款项结算、登记总账、编制财务预算、编制会计报表和会计档案的管理等。出纳负责资金的收付、保管、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固定资产管理等。
(二)会计凭证填制及账册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法、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三)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原始凭证须有经办人签字证明、审批人审核同意,方可报销。严禁白条报销。
(四)出纳人员的现金日记账应做到日清月结,每月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相核对一次,以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五)严格限制库存现金的数量以确保安全;
(六)对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七)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八条 协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同时未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不得将公款借外单位,以及以协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九条 协会的财务收支情况每年社团年检前将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向理事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年检财务审查。
第十条 协会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规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章 印章管理
第十一条 协会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的使用。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由两部分组成,即协会财务专用章和协会法定代表人印章。协会财务专用章,由协会出纳保管;协会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协会会计保管。支票审批、签发、加盖印鉴分别由两名工作人员办理,形成内部牵制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25日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第一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在30日内报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民政局备案。
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
2015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