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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团体法人治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来源: | 作者:paa0574 | 发布时间: 2015-09-13 | 7096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县(市)区民政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各社会团体: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甬党办〔2013〕89号)精神,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机制,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宁波市社会团体法人治理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按《宁波市社会团体管理制度示范文本(试行)》尽快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发挥社会组织应有的积极作用。
  本指引的执行情况将作为登记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进行评估的重要内容及参考依据。


                                              宁波市民政局
                                            2014年5月26日
 

                        宁波市社会团体法人治理指引(试行)
                            (甬民发〔2014〕62号)

  前 言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制订本指引。本指引,旨在为社会团体建立内部治理机构及运行机制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团体法人治理行为。 各社会团体可依此指引所规定的内容逐步完善法人治理机制,也可根据社会团体的实际情况和自身特点作适当修订或补充。
  1.总 则
  1.1为规范和健全我市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推动建立健全现代社会组织法人治理机制,促进社会团体的健康运行,充分发挥 “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社会团体发展的实际,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所称社会团体,是指在我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1.3本指引所称社会团体法人治理是指社会团体建立的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为主体的,以章程为核心,结构完善、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的组织架构,以及民主、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1.4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4.1合法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4.2自治原则。以尊重会员自治为原则。
  1.4.3制衡原则。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1.4.4民主原则。建立民主的决策和管理机制。
  1.4.5效能原则。根据行业(专业等)特点,精简机构,确保人员精干、运转顺畅、服务有效。
  2.社会团体章程
  2.1章程规定组织宗旨、活动范围、内部治理结构等重要事项,是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基本准则,也是社会团体实现民主决策与自律管理的基本保证。
  2.2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
  2.2.1名称、住所;
  2.2.2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2.2.3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会费缴纳标准;
  2.2.4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等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2.2.5会长(或理事长,以下统称会长)等主要负责人的产生、职权、任期和罢免的办法;
  2.2.6财务预算、决算、清算等资产管理和使用办法;
  2.2.7章程的修改程序;
  2.2.8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办法;
  2.2.9变更、注销或者注销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2.2.10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2.3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3.会员与会员大会
  3.1社会团体实行会员制。行业协会(商会)一般不吸收个人会员。
  3.2社会团体接纳申请人入会,按下列程序执行:
  3.2.1申请人填写并提交“单位会员申请表”或“个人会员申请表”;
  3.2.2申请人提交工商企业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3.2.3社会团体秘书处对申请人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认为合格的,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3.2.4理事会决定接纳申请人为协会会员的,由秘书处通知申请人在三十日内办理会员注册手续。
  3.3社会团体应当在章程中明确会员入会的条件和标准。
  申请人自注册之日起成为正式会员,并由社会团体颁发统一制作、统一编号的《会员证》;社会团体秘书处于会员注册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本会网站和刊物上予以公布。
  入会申请未经理事会批准,申请人可以向会员大会再次提出申请,并由会员大会作出最终决定。
  3.4单位会员应由其单位负责人出任代表,并可指派1名联络员,与社会团体进行工作联系。
  3.5社会团体秘书处应当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凡单位会员的代表、联络员、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个人会员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应及时通知本会秘书处。
  社会团体建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作为证明其会员及其相应资格的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修改名册。
  3.6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3.6.1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3.6.2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6.3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3.6.4提出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6.5退会的自由;
  3.6.6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3.7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3.7.1遵守本会章程;
  3.7.2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3.7.3按期交纳会费;
  3.7.4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3.8自然人会员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会员解散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3.9社会团体可以通过章程规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3.9.1申请退会的;
  3.9.2不再符合社会团体会员条件的;
  3.9.3严重违反社会团体章程及有关规定,给社会团体造成重大名誉损害或经济损失的;
  3.9.4受到相关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的;
  3.9.5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社会团体应当收回其会员证。社会团体应在每年年检后10天,在社会团体网站公布本会会员名单。
  3.10会员可以申请退出社会团体。申请退会应按会员管理权限,向社会团体提交书面退会申请,交回会员证。
  3.11社会团体可以通过章程规定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的,或不履行其他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3.12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3.13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社会团体,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人数由章程规定,但一般不低于50人。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
  3.14社会团体可以通过章程规定会员大会每届的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届满应及时换届。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或提前换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3.15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3.15.1决定本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权;
  3.15.2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3.15.3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3.15.4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3.15.5审议并决定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案;
  3.15.6对协会重大事项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3.15.7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3.15.8制定和修改章程;
  3.15.9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16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社会团体可通过章程规定,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3.17会员大会应制定内容完备的会员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和表决程序,会议记录的一般内容,会议决议的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会员大会对理事会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
  会员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3.18会员大会召开的日期由理事会议决定。会议的日程草案,可以由秘书处拟定,会长审定。
  3.19在会员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由社会团体秘书处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单位和代表本人。
  会员大会应当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确保会员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未经讨论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在会员大会上表决。
  3.20会员大会须全体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
  3.21会员大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
  3.22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赞成方能生效。
  修改章程、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3.23社会团体可通过章程规定,每个会员有一票表决权,但社会团体章程对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表决权另有规定的除外。
  社会团体的决定与该会员有利益关联的,该会员不得参与表决。
  3.24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和表决。会员(代表)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和表决的,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有效授权委托书送交协会秘书处备案。
  社会团体可通过章程规定代理人接受会员(代表)委托的限额。
  3.25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应有完整的签到、记录、签字等,并留档保存。
  4.理事会
  4.1社会团体设理事会。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大会负责。
  4.2理事会成员的人数由章程规定,但最多不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人数应为奇数。
  理事会成员人数出现空缺达总数三分之一时,须按照程序立即补选。
  4.3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
  4.4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4.4.1召开会员大会;
  4.4.2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4.4.3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聘任秘书长);
  4.4.4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4.4.5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4.4.6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4.4.7制订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4.4.8决定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和变更事项;
  4.4.9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4.5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4.6理事人数在30人以上的社会团体,可设立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一般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处理理事会职权的中除4.4.3事项。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4.7理事会定期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4.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4.8.1会长认为必要时;
  4.8.2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4.8.36监事会提议时。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监事会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4.9理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以前、临时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4.10理事会以理事会会议形式(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行使职权,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做出决议。
  但就与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理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应由出席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11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主持。
  4.12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签到和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在本次理事会会议结束前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理事会的签到、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应向全体会员公开。
  4.13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4.13.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4.13.2出席理事名单;
  4.13.3会议议程;
  4.13.4理事发言要点;
  4.13.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4.14监事会成员和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应当主动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不应阻挠、妨碍监事会依职权进行的检查、审计等活动。
  4.15常务理事会会议规则同理事会会议规则。
  4.16社会团体应当在章程中明确会长、副会长、理事的任职条件。  
会长、副会长、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4.16.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4.16.2熟悉业内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4.16.3当选后任职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
  4.16.4热爱本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4.16.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16.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4.17社会团体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在理事中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4.18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理事候选人资料须在会员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向全体会员公开,同时在社会团体网页上公布。
  4.19选举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理事一般采取差额选举的方法,差额的比例由社会团体章程规定。
  4.20选举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理事一般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
  在投票前,会议主持人应介绍会长、副会长、理事候选人基本情况,或由候选人分别向会议作规定时间的演讲。
  投票结束后,由会议推选的监票人、计票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进行统计、核对,并由监票人对统计结果签字确认,并予以公布。
  4.21会员大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理事,应有到会会员(代表)人数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方为有效。
  4.22 会长、副会长、理事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始得当选。如果会长、副会长、理事候选人得票均未达到二分之一时,可进行多轮投票,直到选举出符合规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人选。
  4.23会长是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法定代表人)。
  会长的每届任期应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如年龄符合,可间隔当选。
  4.24会长、副会长的罢免程序应在社会团体章程中明确规定,一般为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经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25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或理事会指定一位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会长如因故不能履行职务超过六个月的,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从副会长中选举产生一名会长。
  会长、副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理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同意。
  4.26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4.26.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4.26.2组织研究本会及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4.26.3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4.26.4签发本会重要文件;
  4.26.5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4.27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及在会长出缺时代行其职务。
  4.28会长、副会长、理事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本会所赋予的权利,维护本会利益。
  4.29社会团体章程应当对理事履行职责提出明确要求。如理事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理事会议或不履行理事职责的,可考虑经会长提名取消其理事资格,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5.监事会
  5.1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业协会),包括行业协会、商会(含异地商会)、企业联合会、促进会等以企业为主要会员组成的社会团体设监事会。
  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5.2监事会成员的人数由章程规定,且人数应为奇数。
  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社会团体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5.3监事会或监事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5.3.1对本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3.2对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5.3.3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协会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5.3.4对社会团体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5.3.5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5.4社会团体章程可授权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责的过程中采取以下措施:
  5.4.1督促改进或执行和不予认可权。监事会对理事会执行工作计划不力或经费开支的预、决算不合理的情况下,可以发出督促执行或改进通知。监事会两次发出督促执行或改进的通知后仍未见改观的,经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同意,监事会可以对该工作计划或预、决算不予认可,监事会应向会员大会通报。
  5.4.2二次表决建议权。监事会发现理事会及相关委员会做出的主要行规及有关规定,存在违反或违背会员根本利益的隐患时,可以建议理事会及相关委员会进行二次表决。
  5.4.3提醒注意和建议罢免权。监事会对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不能尽职尽责的理事及理事以上的负责人可以提醒其注意并要求其及时改正。对监事会两次提醒注意并未及时改正的理事及理事以上的负责人,经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同意,监事会可以向理事会发出建议终止其履行职务的通知书,并建议召开会员大会罢免其相应职务。
  5.5监事应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统称理事会)会议。
  对于各类会议中需要表决通过的文件,理事会等各相关机构一般应提前五个工作日通报监事会,便于监事会事先行使监督职责。
  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列席理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5.6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列席秘书处会议。
  5.7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可作为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等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5.8社会团体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监事的任职条件。监事的任职条件可考虑以下因素:
  5.8.1没有担任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5.8.2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5.8.3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5.8.4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5.8.5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5.9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监事在任期内,会员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5.10监事候选人资料建议在会员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向全体会员(代表)公开,以保证会员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5.11监事选举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和差额选举制。差额比例由章程规定。
  5.12会员大会选举监事,应有到会代表人数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方为有效。
  监事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始得当选监事。如果监事候选人得票均未达到二分之一时,可进行多轮投票,直到选举出符合规定的监事人选。
  5.13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5.13.1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协会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5.13.2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5.13.3列席理事会会议;
  5.13.4根据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5.14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5.14.1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5.14.2不得以权谋私;
  5.14.3保守本会秘密。
  5.15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给社会团体或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16章程应当对监事履行职责提出明确要求。如监事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事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应经理事会提名取消其监事资格,由会员大会进行补选。
  5.17监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可由会员大会监事选举中得票最高的监事直接担任,也可由监事会自行投票选出。
  如通过会员大会监事选举的,最高得票数者为两名或以上时,应在最高得票者中进行第二次选举,直至产生监事长。
  5.18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5.18.1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5.18.2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5.18.3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5.18.4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5.18.5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5.19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监事长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是否召开由监事长确定;经三分之一以上监事附议赞同的,应当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5.20监事会会议在召开三个工作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内容及表决事项等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
  5.21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视为同意监事会的决议。
  5.22监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决议,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
  5.23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作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些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应向全体会员公开。
  5.24监事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章程,致使协会或会员遭受重大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5.25第八十六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理事长、秘书长或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6.秘书处
  6.1社会团体可根据需要设立秘书处。
  秘书处为社会团体常设办事机构。
  6.2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6.3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名。
行业协会秘书长为专职。
  秘书长负责处理秘书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6.4秘书处根据社会团体章程行使职权。可行使以下职权:
  6.4.1根据会长指示及理事会决议,具体筹备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协会的其它活动;
  6.4.2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活动,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6.4.3妥善保管协会有关的档案材料;
  6.4.4处理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6.5社会团体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秘书长的任职条件。秘书长的任职条件应考虑以下因素:
  6.5.1具有与担任秘书长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6.5.2身体健康,当选后任职届满时应不超过70周岁。
  6.6秘书长可实行聘任制或选任制。其具体产生办法应在章程中明确规定。
  聘任制秘书长的聘用和解聘应经会长或四分之一理事的提名或提议,由理事会多数表决通过。聘任制秘书长可列席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选任制秘书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任制秘书长为理事会当然成员,出席理事会,享有表决权。
  6.7聘任制秘书长聘期可由所属社会团体理事会决定,可以连聘连任。选任制秘书长任期与理事成员任期相同。
  6.8聘任制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所属社会团体理事会研究后,可提前解聘,并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另行聘任。选任制秘书长的罢免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6.9秘书长依据章程规定行使职权。秘书长可行使下列职权:
  6.9.1主持本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召集并主持秘书长办公会议;
  6.9.2执行理事会决议;
  6.9.3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开展协会活动;
  6.9.4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6.9.5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6.9.6聘任制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选任制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
  6.9.7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10理事会可下设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秘书长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
  6.11秘书长办公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秘书长及副秘书长出席方能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指定的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6.12秘书长办公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6.13秘书长办公会议的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秘书长或由秘书长指定的人员组织实施。
  会议纪要同时抄送本会监事会。
  6.14社会团体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配置其他专职工作人员。
  6.15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应实行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逐步实行职业化。
  6.16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应根据市场化原则,参照本行业工资待遇水平,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实际情况,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
  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离退休制度,按照国家和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6.17社会团体应组织专职人员进行培训,逐步提高人员的工作水平。
  6.18社会团体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6.19社会团体应当建立规范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激励和保障机制,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专职工作人员,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7.专业委员会及其他分支机构
  7.1社会团体可以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及专业特点,依法设立从事专项业务活动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
  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在所属社会团体理事会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
  7.2设立社会团体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应至少有15个以上与拟设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一致的会员。
  7.3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应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并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人选、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
  7.4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一般为专业委员会、分会、工作委员会等。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7.5社会团体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为:
  7.5.1由社会团体秘书处提出设立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7.5.2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7.5.3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7.6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所属社会团体承担。
  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可由所属社会团体秘书处指导,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每年应向秘书处报送半年及年度工作总结和翌年工作计划,遇有特殊情况应随时报送。
  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举办的各种行业(专业)性业务活动,应经所属社会团体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以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的,一般应经所属社会团体秘书处审核,经批准后发布。
  7.7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的任务是:
  7.7.1团结同业,加强相关专业领域的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发展,增强行业凝聚力;
  7.7.2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7.7.3研讨产业与市场发展,积极提出相关发展建议,探讨并实践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7.7.4开展技术(学术)交流研讨、会员培训和会员咨询服务;
  7.7.5接受政府委托统计行业数据、进行经济运行分析及参与制定相关行业标准;
  7.7.6承办其所属社会团体交办的事项或负责所属社会团体的某项职能工作。
  7.8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应依据所属社会团体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分支机构工作规则,报所属社会团体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7.9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7.10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可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非专职主任。
  7.11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委员一般由所属社会团体秘书处推荐,由社会团体理事会讨论决定。
  7.12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主任依据社会团体章程规定行使职权。可行使以下职权:
  7.12.1主持本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的各类会议,组织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7.12.2组织实施本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的主任会议决议及工作计划;
  7.12.3向所属社会团体理事会汇报工作,向本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委员通报情况;
  7.12.4完成所属社会团体交办的其他任务。
  7.13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作为各机构的执行、指导机构。
  7.14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损害社会团体声誉的,所属社会团体理事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轻重可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等措施。
  7.15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及注销,须经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报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7.16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及注销相关工作由所属社会团体秘书处办理。
  8.经费管理
  8.1社会团体的财产及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8.2社会团体应当根据章程规定和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8.3社会团体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协会章程,依法组织收入,厉行节约,量入为出,统筹兼顾,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确保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转。
  8.4社会团体经费收入的主要来源:
  8.4.1会费收入;
  8.4.2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自愿捐赠和资助;
  8.4.3政府部门对协会的经费补助;
  8.4.4有偿服务收入;
  8.4.5其他合法收入。
  社会团体应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本着积极筹措、多渠道开辟的原则,合理组织资金来源。
  8.5社会团体应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并应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会费收取可采用固定标准,也可根据业务规模确定收取比例。对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等会员单位,可适当增收会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一种收取方法,也可将几种方法结合使用。
  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出席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通过后生效。会费标准通过后三十日内应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会费标准不得违背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有关规定。
  8.6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按照规定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8.7社会团体应当通过章程明确会费标准、缴纳办法及未及时足额缴纳会费的处理办法。
  会员应在每年上半年按规定的会费标准交纳当年的会费;特殊情况者经秘书长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应在当年交清;新入会的单位会员,应在入会时交纳会费,不足半年的可减半交纳当年会费。对无合理理由未及时足额缴纳会费者,可停止其下一年度获得本会各类刊物资料、网站使用及其他各种服务、活动优先权的资格;对一年不缴纳会费者,可提出通报批评;对连续二年不缴纳会费者,可撤销其会员资格。
  8.8会费收支情况应每年书面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有权对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可以向理事会申请公开财务帐目。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会员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8.9社会团体接受相关业务主管(指导)部门或会员单位委托,开展各种项目设计、项目论证、项目评估、成果鉴定、管理技术调研咨询等有偿服务的,其收费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8.10社会团体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接受捐赠资助方提出的任何违背本会宗旨和有损国家利益的交换条件。接受境外组织或机构的捐赠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备案。
  捐助人有权向社会团体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助人的询问,社会团体应当及时答复。
  8.11社会团体在开展重大活动需要有关单位给予资助时,应遵循自愿原则,禁止各种形式的摊派。
  8.12社会团体应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本着节约量力、收支平衡、略有节余、有利于事业发展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
  8.13社会团体的经费支出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8.13.1管理费用:
  8.13.1.1专职和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劳务报酬等方面的支出;
  8.13.1.2租用办公场所、购置办公设备、办公用品、订购书籍、报刊等费用;
  8.13.1.3其他合理支出。
  8.13.2事业经费:
  8.13.2.1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经费支出,包括会议费、接待费、邮电费、差旅费的支出及开展捐赠、资助和奖励活动等费用;
  8.13.2.2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作咨询讲课支付的报酬;
  8.13.2.3开展学术交流、咨询服务、人才培训、举办宣传展览活动等有偿服务的成本支出。
  8.14社会团体经费支出须符合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同时在办理支出的过程中,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经过认真审核方能办理支出。
  8.15社会团体要合理确定经费额度。
  经费额度采取预算管理的方式核定。每年年初,由理事会根据上一年度收支情况和本年度工作安排,做出本年度经费预算,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在执行中需加以调整和补充的预算,可由理事会审核决定。
  8.16社会团体组织年度工作计划以外的大型活动,其经费可单独筹集,也可设立专项活动基金,并定期向会员通报收支情况。
  8.17社会团体秘书处可作为财务主管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8.17.1草拟有关财务管理的制度、规定;
  8.17.2开辟收入渠道,控制经费支出;
  8.17.3执行社会团体财务收支预算;
  8.17.4实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8.17.5与财务管理相关的其它工作。
  8.18社会团体应当依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社会团体的财务会计制度。
  8.19社会团体发生的各项经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
  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社会团体不得另立会计账簿。社会团体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社会团体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以及以社会团体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8.20社会团体应配备或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帐、钱、物分人管理。
  会计负责成本费用核算、资金收支的审核、登记总账、编制财务预算、编制会计报表和会计档案的管理等工作;出纳负责资金的收付、往来款项结算、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固定资产管理、会计电算化等工作。
  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8.21社会团体可设财务总监,人选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直接受理事长领导,代表理事会指导、监督社会团体财务工作。
  8.22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法定代表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8.23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8.24社会团体应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部门,需要社会团体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社会团体应当予以配合。
  8.25社会团体可成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资产监管委员会”或“财务监督小组”,不定期地对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促进加强财务管理。
  8.26社会团体的财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8.27社会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换届或离任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8.28如社会团体解散、撤销、注销之前,应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8.29社会团体应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布协会收支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财务状况协会。
  对社会团体经费收支等财务情况有异议的,会员有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提出质询、申请答复的权力。
  8.30社会团体经费使用应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
  8.31社会团体被撤销后的剩余资产应上缴国库,或者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9.行规行约
  9.1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应根据本会实际情况制订行规行约。行规行约是由社会团体会员共同制定、共同遵守,既自我约束、又相互约束的行为规范。
  9.2行规行约应明确行规行约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要内容、实施和监督、奖惩措施等条款。
  9.3行规行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9.3.1体现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正当竞争的原则,反对低价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业垄断行为;
  9.3.2体现优先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
  9.3.3内容合法有效、务实管用、具体细致,有较强的可执行性;
  9.3.4对违反行规行约的行为有明确的处罚细则,具有可操作性。
  9.4社会团体行规行约由社会团体理事会草拟,并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9.5行规行约在制定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协会会员的意见与建议,并提请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
  9.6行规行约公布实施后,社会团体要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会员执行行规行约的自觉性、主动性。对模范执行行规行约的,可给予公开表彰、奖励。
  9.7社会团体可对以下成绩突出的会员进行表彰奖励:
  9.7.1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会员,授予先进单位会员等荣誉称号;
  9.7.2对在行业(专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授予先进个人会员称号;对于作出特殊贡献的,授予特殊贡献奖;
  9.7.3在对会员授予以上荣誉称号的同时,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在社会团体举办的活动中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社会团体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需经理事会同意,并制定评比表彰办法,明确标准、条件和程序,做到公开、透明和公正。评比表彰办法应在开展表彰活动前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9.8对会员违反行规行约的,社会团体理事会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分。一般而言,对违规情节较轻的,可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其赔礼道歉或赔偿经济损失,并限期改正;对违规情节较重的,可进行通报、媒体曝光或行业制裁等;对违规情节严重或违法的,应及时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9.9对会员进行奖励或处分的,由秘书处报理事会讨论决定。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奖励或处分的会员。
  开除会员应该经理事会提议并由会员大会出席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且理事会应以书面形式将开除的决议以及理由立即通知被开除的会员。
  9.10社会团体应将会员受奖励或处分的情况在社会团体网站或刊物上进行公布。
  9.11社会团体应当建立顺畅有效的申诉与处理机制。
  会员对社会团体奖励或处分有异议的,可向社会团体秘书处提起申诉或举报。秘书处应对申诉或举报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交理事会进行复核。
  10.附则
  10.1本规则所称“二分之一以上”、 “三分之二以上”、以及“满”、“连续”等,均包含本数。
  10.2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供社会团体参照执行。
  10.3《宁波市社会团体管理制度示范文本(试行)》、《宁波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指引(试行)》和《宁波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随附。
  10.4本指引由宁波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宁波市社会团体管理制度示范文本(试行)
       2.宁波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指引(试行)
       3.宁波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附件1

宁波市社会团体管理制度示范文本(试行)

  为加快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宁波市社会团体法人治理指引(试行)》,制定《宁波市社会团体管理制度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各社会团体可根据章程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以下列示范文本为基础,制定各自的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审议通过后,遵照执行。
  一、宁波市××协会(商会等)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示范文本
  二、宁波市××协会(商会等)理事会制度示范文本
  三、宁波市××协会(商会等)监事会(监事)制度示范文本
  四、宁波市××协会(商会等)分支机构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五、宁波市××协会(商会等)财务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六、宁波市××协会(商会等)选举制度示范文本
  七、宁波市××协会(商会等)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示范文本
  八、宁波市××协会(商会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九、宁波市××协会(商会等)印章、文件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十、宁波市××协会(商会等)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示范文本



 
一、宁波市××协会(商会等)会员(代表)大会
制度示范文本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统称会员大会)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宁波市××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
  第三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年(最多不能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七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大会的决议须经出席会员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赞成方能生效。
  修改章程,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务,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八条 秘书处在会员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必须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单位和代表本人。
  第九条 会员大会应当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确保会员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
  未经讨论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在会员大会上表决。
  第十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二、宁波市××协会(商会等)理事会制度示范文本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宁波市××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多于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七)制订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和变更事项;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监事会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第七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以前、临时会议建议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理事会以理事会会议形式行使职权,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做出决议。但就与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理事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应由出席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签到和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在本次理事会会议结束前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理事会的签到、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应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理事名单;
  (三)会议议程;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和聘任制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三、宁波市××协会(商会等)监事会(监事)制度示范文本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会(监事)管理和运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宁波市××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名),监事会(监事)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监事在任期内,会员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条 监事候选人资料应在会员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向全体会员(代表)公开,以保证会员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四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没有担任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第六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长列席秘书长办公会议。
  第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协会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社会团体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九条 监事长可由会员大会监事选举中得票最高的监事直接担任,也可由监事会自行投票选出。
如通过会员大会监事选举的,最高得票数者为两名或以上时,应在最高得票者中进行第二次选举,直至产生监事长。
  第十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监事会解释。

 
四、宁波市××协会(商会等)分支机构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分支机构的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宁波市××协会章程》(以下简称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是根据本会所属领域(行业、专业等)的发展和业务工作的需求,依据专业领域的划分或依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名称为宁波市××协会(商会)××专业委员会或宁波市××协会××工作委员会、宁波市××协会××分会和宁波市××协会××代表处。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任务:
  (一)团结同业,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发展,增强行业凝聚力;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三)研讨产业与市场发展,积极提出相关发展建议。探讨并实践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四)开展技术(学术)交流研讨、会员培训和会员咨询服务;
  (五)接受政府委托统计行业数据、进行经济运行分析及参与制定相关标准;
  (六)承办本会交办的事项或负责协会某项职能工作。
  第五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分支机构不另制定章程,依据本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及规定制定分支机构工作规则,报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分支机构在自身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不得再设分支机构。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及注销须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分支机构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的,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批准予以调整或注销。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及注销相关工作由协会秘书处办理。
  第九条 分支机构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批准注销后,其原有印章须及时上交本会处理;如设有财务帐户的,须经本会指定的审计机构审计后予以注销。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其印章须经本会办理移交手续;有财务帐户的,须经本会指定的审计机构审计后,经本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等职位。由本会会长、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依照《宁波市××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须接受本会的指导及监督;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及换届须接受本会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须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登记备案,经分支机构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各种行业专业性活动报本会秘书处,经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以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如确实需要,应事先向本会请示,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的,本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五、宁波市××协会(商会等)财务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经费的使用,使协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宁波市××协会章程》(以下简称本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财务工作职责:
(一)本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二)负责编制本会年度收支计划,报秘书处办公会议审议,经会长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根据本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秘书长;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五)负责应收、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财税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建立和管理。
(八)××××××。
第三条  本会经费的管理:
(一)本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二)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会长或秘书长审批。
(三)审批权限。日常开支在×××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元以上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审批。
(四)会计人员调整岗位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五)因公出差需借款,在×××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元以上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审批。
(六)××××××。
第四条  人员工资及福利:
(一)秘书处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依照本会《章程》第×条的规定执行。
(二)临时聘用人员的聘金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由秘书处拟定后报会长批准。
(三)××××××。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四)××××××。
第六条  旅差费用的管理:
(一)专职人员出差需乘坐飞机者,须经会长批准。
(二)专职人员出差到异地城市一般乘坐公共汽车,情况特殊需乘坐出租车者,须经秘书长批准才能报销。
(三)专职人员出差到异地从第二晚起每人每晚住宿标准不得超出×××元。住宿费须凭住宿正式发票,在规定标准范围内以实际天数计算报销。单人出差的,经会长批准,住宿费凭发票实报实销。
(四)专职人员出差在亲朋处住宿没有住宿发票的,按规定标准的××%发给个人。接待单位免费提供住宿的,不得领取××%的包干额。
(五)专职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元,经济特区×××元。
(六)专职人员于出差之便,经会长批准就近探亲或处理个人事务的天数作为事假处理。该期间不享受出差补助和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不得报销。
(七)专职人员在出差地所发生的非公务方面的支出,均由本人自理。
(八)因公出差的专职人员,必须在计划期间内完成任务,按时返回。在返回原单位后,如有借款者应在×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逾期者财务人员有权从本人工资中扣回借款。
(九)××××××。
第七条  凡应享受假期,因工作需要经批准未能休假的专职人员,按本人日工资标准发给假期工资。
第八条  书籍报刊订阅应由秘书处统一作出计划,报会长批准后订购;书籍购置由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提出计划,报会长批准后订购。
第九条  ××××××。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六、宁波市××协会(商会等)选举制度示范文本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宁波市××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三条 本会届中增补或变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选举工作由本届理事会负责,增补或变更的候选人由本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表决产生。
第五条 本会会员大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六条 本会每次选举,必须经会员大会举手表决产生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七条 投票选举前,应当清点核实参加选举的会员人数,出席会员(代表)超过全体会员(代表)三分之二时,会议方为有效。投票选举时所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实际参加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实际参加投票人数的无效。
第八条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九条 投票结束后,当众开箱,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候选人得票数多于出席会员(代表)总数二分之一时方可当选。选举结束后,必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变更及备案手续。
第十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一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七、宁波市××协会(商会等)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示范文本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宁波市××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每届任期内至少每二年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述职一次。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二)带领理事会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工作思路及在担负的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内容翔实,注重实事求是。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每次的述职报告要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八、宁波市××协会(商会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宁波市××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时间、地点及议程;
(二)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对本社团组织领域(行业、专业等)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四)××××××××。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披露的载体可以是本会内部读物、网站媒体等。
第五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本会会长有权以本会名义披露信息。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会或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政府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及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社团组织领域(行业、专业等)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因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给予惩诫。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九、宁波市××协会(商会等)印章、文件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第一条  为确保本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宁波市××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长是本会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各部(室)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  秘书处行文使用两个文号,即“甬×协字”和“甬×协秘字”。“甬×协字”适用于以协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对会员单位等的正式文件,该类文件需加盖协会印章。“甬×协秘字”是以秘书处的名义发出的文件,主要是各部(室)具体业务工作文件和秘书处的内部事务管理文件等,该类文件需加盖秘书处印章。
第四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报秘书长或会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五条  以“甬×协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会长签发,以“甬×协秘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秘书长签发。
第六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
第七条  各类文件行文需使用《宁波市××协会行文呈批表》。
第八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九条  秘书处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宁波市××协会文件传阅处理表》,报秘书长或协会领导阅批。
第十条  每年协会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协会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
第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三条  “宁波市××协会”印章的使用,由本会会长审批。“宁波市××协会秘书处”印章的使用由本会秘书长审批。
第十四条  协会财务专用章由本会主管会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五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并不得带离本会办公场所。
第十六条  本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会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十、宁波市××协会(商会等)重大活动
备案报告制度示范文本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宁波市××协会章程》(以下简称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会所属领域(行业、专业等)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本会所属行业、专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修改章程;
(三)创办经济实体;
(四)创办刊物;
(五)接受社会五万元以上的捐赠或赞助;
(六)举办重大的业务(学术等)活动;
(七)举办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
(八)发生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九)开展评优评先表彰活动;
(十)出国交流活动;
(十一)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共同开展活动;
(十二)×××××××××;
(十三)其他重大活动。
第五条  本会做出的重大活动决定,从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等方面。
第七条  本会重大事项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审查后,认为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相关规定的,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八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报备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附件2

宁波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指引(试行)

为规范我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有关工作,特制定本指引,请各社会团体参照执行。
1.社会团体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
1.1按期换届。各社会团体应严格按照本团体章程规定,按时换届。社会团体领导成员的任期都应遵照章程规定。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形成决议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任期届满超过一年以上不换届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换届。逾期不换届的,年检时登记管理机关将视情况按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确定年度检查结论。
1.2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可组建选举委员会),制定换届选举方案。选举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指导思想。换届选举的指导思想应写明选举的依据、目的和意义。(2)换届的时间和要求。(3)选举的程序及方法步骤。应包括:选举的准备工作;提名推荐候选人;选举实行有候选人的直接选举方式(或者无候选人的直接选举方式);选举办法;投票选举的有关要求。
1.3 筹备换届选举应当根据会员数量的多少,确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少于100个的,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的资格条件、产生办法等由理事会依据社会团体章程制定。会员代表一般不能少于全体会员的1/3,且总数不得低于50个。
1.4.社会团体应当在换届选举30日前将换届选举有关材料报登记管理机关。
1.5上一届监事或监事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无监事的由理事会推举选举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工作。
1.6因内部治理混乱、理事会人数不足等特殊原因,上届理事会无法组织换届选举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可指定由上届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代表组成换届选举筹备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2.社会团体换届选举的方式和程序
2.1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统称会员大会),不得采用通讯方式。会场上方悬挂“XX协会第X届会员(代表)大会”会标。
2.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候选人应获得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方能当选。
2.3换届选举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鼓励实行差额选举。
2.4换届选举应当制作选票,选票须载明会议名称、届次、形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及选举形式(等额选举、差额选举),被选举人姓名、所在单位职务、拟任职务和选举意见(赞成、反对、弃权)等内容。
2.5换届选举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一般遵循以下规定议程:
2.5.1上一届理事会作工作报告;
2.5.2上一届理事会作财务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
2.5.3监事会或监事作工作报告;
2.5.4通过选举办法,及监票、计票、唱票人员名单;
2.5.5向会员介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候选人;
2.5.6投票选举新一届理事会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投票选举新一届理事会理事、监事后,再召开新一届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2.5.7监票人宣读选举结果;
2.5.8选举结束。
2.6投票选举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2.6.1由指定的人员宣读选举办法,并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2.6.2主持人介绍理事候选人/候选单位情况;
2.6.3推选监票、计票人员,在大会上表决通过。理事会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上述工作;
2.6.4监票人清点有选举权的应到会人员与实到人数;
2.6.5介绍选票。主持人或监票人向会员代表介绍填写选票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2.6.6检查票箱。票箱在使用前,监票人需当众打开,检查是否空箱,经会员或会员代表确认后,当场封闭;
2.6.7发票。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将选票发给会员,严格坚持“一会员一票”的原则,并统计、公布实发选票数,剩余的选票应封存或当众销毁;
2.6.8投票。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须有会员资格)先投票,其他人员依次进行投票;
2.6.9开箱计票。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当场开箱验票计票,计算出收回选票数,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本次选举有效;
2.6.10唱票、计票。唱票、计票前要整理分拣出无效选票;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唱票人、计票人逐一进行唱票计票。得赞成票数超过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总数的过半数,方能有效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赞成票多者当选;得赞成票数相等无法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场对得票相等者进行再次投票,以得赞成票多者当选;
2.6.11宣布选举结果。经计票人计票后,填写选举结果统计单,由监票人审核后,经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全体人员签名确认,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2.7社会团体应在换届选举结束后30日内将所需备案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未办理备案手续,进行变更登记申请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2.8社会团体负责人发生变更,要依法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社会团体换届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一届一备、变更必备”的原则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负责人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属于党政领导干部届满后继续兼任的,需重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2.9换届选举大会的签到表、选票、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并应向全体会员公开。
3.社会团体换届选举材料的报送
3.1社会团体应当在换届选举30日前将以下换届选举有关材料报登记管理机关:
3.1.1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3.1.2选举办法;
3.1.3候选人/候选单位名单;
3.1.4通过上述3项的理事会会议纪要(附签到表复印件);
3.1.5应参会会员名单;
3.1.6换届选举大会议程;
3.1.7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社团公章。
3.2 社会团体应在换届选举结束后30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3.2.1换届选举大会会议纪要(附签到表复印件);
3.2.2新一届理事会成员、监事会(监事)成员名册;
3.2.3参会会员名单;
3.2.4选举检票结果统计单复印件;
3.2.5《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原件,社会团体负责人指换届后产生的新一届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无论之前是否在社会团体中担任职务,都需要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进行备案;
3.2.6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社团公章。
4.社会团体换届选举的其他相关事项
4.1社会团体换届中因特殊情况需重新选举会长、副会长,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在此前可召开临时理事会议,但需具备以下情况:
4.1.1会长认为必要时;
4.1.2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4.1.3二分之一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如会长不履行职务,由理事会重新推举其他理事召集和主持。
4.2社会团体届中增补或变更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工作由本届理事会负责,增补或变更的候选人由本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4.3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须由章程规定的负责人担任,同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4.4规范换届选举大会的会员资格的认定,确保会员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4.1会员入会。新申请的会员,需符合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入会。未经理事会通过的,仅由秘书处或会长批准的等不符合章程规定的程序,不能成为会员,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社会团体不得收取其会费。
4.4.2自动退会。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社团活动等原因,按照章程规定视为自动退会的,不再享有会员权利。
4.4.3会员的除名。因违反章程等原因,对会员进行除名的,应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未履行相关程序,不得将会员除名。除名后,会员仍享有会员权利,保留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4.4.4定期公开会员名册。社会团体应每年定期更新会员名册,在网站、会刊等媒体上和每年会员大会上公布新增会员名单和退会及被除名会员名单,并在年检中将会员名单变动情况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附件3

宁波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团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宁波市X X会。(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或非法组织的名称)
  第二条 本社团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 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社团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社团接受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属于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可直接注明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社团的活动区域为:浙江省宁波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社团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X X X X X X X X X X X;
  (二)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三)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四)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五)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六)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七)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社团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异地商会不吸收个人会员,行业协会一般不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社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社团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社团的意愿;
  (三)在本社团的业务(行业、专业、学科等)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X X X X X.X.X X.X.X.X X X。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X X X X X.X X X X X XX;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社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社团的活动;
  (三)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团章程,执行本社团的决议;
  (二)维护本社团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社团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社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社团,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X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社团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统称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X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可设首届任期*年,首届任期不计入连任年限)。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x x x x x x x x x x x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社团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或超过30人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社团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业内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当选后任职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
  (四)热爱本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社团会长任期x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社团会长为本社团法定代表人。本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社团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研究本会及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三)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发本会重要文件;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本社团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召集并主持秘书长办公会议;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开展协会活动;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聘任制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选任制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
(七)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社团设监事会(行业协会商会等以企业会员为主的社会团体必须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没有担任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一条 监事由理事会(常务)提名,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监事会成员的人数由本会章程规定,且人数应为奇数。
(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监事会委托,核查本会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四)根据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权谋私;
(三)保守本会秘密。
第三十四条 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给本会或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如监事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事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取消其监事资格,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可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监事选举中得票最高的监事直接担任,也可由监事会自行投票选出。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协会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章程或行规行约等,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八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九条 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四十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列席秘书处会议。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可作为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等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要依据章程制定监事会会议规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社团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自愿捐赠和资助;
  (三)政府部门对协会的经费补助;
  (四)有偿服务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社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 本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社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社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社团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社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社团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社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社团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社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社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社团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社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社团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社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社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团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