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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 波 市 心 理 援 助 协 会
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
会员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及《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章程》等规定,为保证开展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提供经费来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加入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所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含专业会员和普通会员)。
第三条 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年度为计算单位向本会缴纳会费。
第四条 本会个人会员缴纳会费标准为100元,单位会员缴纳会费标准为3000元。如果单位会员出现亏损的情况或个人会员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可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处核实、理事会批准,可以适当减免。对于无经济收入的学生会员减半收取会费。
第五条 本会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集体表决,半数以上会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条 如国家有关部门对会费收取标准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根据本会业务范围的调整及物价指数变化,会费标准经理事会研究、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可做相应调整。
第八条 每年8月1日至次年7月31日是年度会费的缴纳区间。新入会的会员,应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交纳会费。对每年5月1日后加入的会员,减半收取当年的会费。
第九条 会员缴纳会费,由本会秘书处收取,并出具《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
第十条 本会会费主要用于会议费、办公费、活动费、资料费、社会团体专职人员的工资、临时聘用人员和补助费等开支。不得在与本会业务无关的事项及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一条 秘书处每年要将会费收支情况向理事会及会员大会报告,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会费收支管理制度,会计、出纳分设。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25日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第一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
2015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