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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来源: | 作者:事业宣传部 | 发布时间: 2016-06-28 | 3092 次浏览 | 分享到:

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协会重要档案之一。为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明确责任,使会计档案管理有章可循,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会计档案的立卷、归卷制度

协会所属会计人员必须对本协会的各种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计划、预算合同等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指定专人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二、会计档案的调阅制度

调阅会计档案,要严格办理手续,本协会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经过协会领导同意;非协会人员调阅档案要有正式介绍信,说明调阅理由,并经协会领导批准。调阅人员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需要复制应征得协会同意。

三、会计档案的销毁制度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一般为15年,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按照《档案法》的规定由财会部门和档案部门共同鉴定,报经批准后进行处理。对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要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由协会领导指定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要长期保存。

四、会计档案的交接制度

(一)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全部交接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未了事项。移交后,如发现原经管的会计业务有违反财务制度和法律规定等问题,由原移交人负责。

(二)合并、撤销协会的会计档案,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移交给并入协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协会接收代管,并由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五、执行和解释

本规则自2016625日协会第一届七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协会秘书处解释。

                             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

                               2016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