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会员: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及《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章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会员会费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条,本会所属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须履行按期缴纳会费的义务。本会个人会员的会费标准为每年100元,单位会员会费标准为每年3000元。2017—2018年度的会费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征收。
本会的会费收取区间为当年的8月1日至次年的7月31日。为方便会员缴纳会费,会费也可按本届理事会任期进行缴纳,目前最长可缴纳2年,至2019年7月31日。
会费的缴费形式:
1.将款项通过银行汇入协会账号。
账户名: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
开户行:宁波银行中环支行
账 号:2205 0122 0000 99374
转账时请标注姓名,缴完后在QQ群告知协会秘书处。
2.现金缴纳。
在参加协会活动时面交工作人员。
3.与工作人员约定,微信、支付宝等双方认可的形式。
征收会费的工作具体由驻会干部汤莹负责,联系电话:87111656,手机13738853779,电子邮箱:532940834@qq.com。
2017-2018年度会费缴纳日期为:2017年7月1日至7月31日,缴费完成后必须与工作人员确认,并领取《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
根据本会章程第十二条:“会员如果不按期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社团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将逐步清退既不按期缴纳会费,又长期不参与协会活动的会员。
201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