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行 责任 诚信 公正 尊重

知行合一   服务社会


宁 波 市 心 理 援 助 协 会

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专职工作人员请假管理制度
来源: | 作者:事业宣传部 | 发布时间: 2017-06-28 | 409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专职工作人员请假管理制度



一、假期种类

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员工)的假期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产假、工伤假、丧假、年休假、周休息日法定节日。

二、请假制度

(一)员工请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提前1天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假期2天以上5天以下应提前3天请假;6天以上应提前10天请假。续假必须得到会长批准,并及时补请假单。

若遇特殊情况应先说明事由进行口头请假,经获准后可予事后主动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未办手续擅离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

(二)请假时应办理好工作交接,不得因请假延误工作。

(三)假期计算:

1.假期连续在5天或5天以下的,其间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计算在内。

2.假期连续在5天以上的,其间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计算在内。

3.请假以半为最小单位。

三、请假审批流程:

执行各类请假,员工均需填写《请假申请单》(见附件一),并按规定提交会长审批,会长外出时由授权的负责人审批

、事假

(一)员工因家庭有重要事情确需本人亲自处理的可以书面提出请假申请。

(二)员工全年请事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5天。

(三)事假为无薪假,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薪(含社保公积金等)/21.75

(四)员工一年内累计请事假在15天以上视为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不予保留原职务和岗位。

、病假

(一)员工因病(含非因工负伤,下同)无法正常工作需要治疗时应事先书面提出请假申请。突发疾病的应在上班时间前1小时请假。

(二)员工在工作时间需要看病时须征得协会领导的同意后填写《请假申请单》方可离开岗位。

(三)凡请病假的1天以上的员工应在上班后2天内持县级及其以上医院的建休证明、病历、医疗药品发票之一,补办完善病假请假手续,未按上款规定补充完善病假请假手续的均以事假处理。

(四)员工病假工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五)员工病假连续30天以上或年累计60天以上视为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协会不予保留原岗位。

(六)员工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协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依国家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婚假

(一)婚假(包括再婚)为3天。

(二)婚假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在内。

(三)婚假应当在领取结婚证书后3个月内一次性休完应休假期。逾期为自动弃权。

(四)员工请婚假应出示结婚证书。

(五)婚假为带薪假

、产假

(一)产假98;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需提供结婚证、准生证及有关医院的证明等);

(二)已婚女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计划生育指标内怀孕三个月及以上的,凭医院相关证明,每月给予一次(4小时以内)进行定期孕期检查时间;八个月及以上的,每月给予两次(每次4小时以内)进行定期孕期检查时间(两次不能合并使用),孕期检查假按出勤对待,工资照发,没有医院相关证明的按事假处理。员工申请孕期检查假,应事先经协会领导审核同意。

(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不享受规定的产假、孕期检查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等。

、工伤及职业病

(一)在工作岗位若发生工伤事故,有关人员须立即向协会领导报告,上下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二)员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为工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三)其他待遇依《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丧假

(一)员工的直系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子女去世的,可享受3天的丧假。

(二)外祖父母及配偶父母去世,员工可申请获得2天薪假期。工在外地的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1至3天的路程假。

(三)丧假为带薪假

十、年休假

(一)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5天;

(二)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0天;

(三)已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5天;

(四)员工年休假在本年度未休完可以累积到下一年度。

十一、周休息日

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法定节日

按国家法定规定执行

十三、旷工

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即为旷工: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即不到岗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领导分配工作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三)其他经协会认定,决定给予旷工处理的行为。

(四)旷工1日扣除当日工资(含社保公积金等)4倍。

(五)员工连续旷工3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5天以上者,协会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关系。

十四、其他事项

(一)本制度若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制度2017年6月24日一届十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理事会保留对本制度的解释权。



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
2017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