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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通知》(浙民民﹝2015﹞20号)
来源: | 作者:paa0574 | 发布时间: 2016-05-05 | 2973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要求,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7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民主机制


       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指导和监督社会组织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依法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认真落实差额选举制度,扩大直选范围。进行改选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有符合法定人数的会员(代表)、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规范社会组织民主议事、民主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法。涉及社会组织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要经过民主程序,不得由个人专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探索实行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轮值制。社会组织要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二、完善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指导和监督社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等规定,认真完善会计制度,严格财务管理。财务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单位法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严格规范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必须纳入社会组织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社会组织不得将自身经费收支与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经费收支混管,不得将收入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对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各项收入除用于组织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支出外,必须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分配。社会组织应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不相容岗位不得兼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社会组织负责人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出纳,会计人员应持证上岗。加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重点检查社会组织的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


         三、规范日常商业行为,确保非营利性


       监督社会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社会组织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转包或者委托与社会组织负责人、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社会组织应当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所举办经济实体分开,与所举办经济实体之间发生经济往来,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收取价款、支付费用。社会团体依法所得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社会团体不得通过转包、承包等方式,向其分支(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用。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和质量担保。社会组织不得利用业务主管部门影响或者行政资源牟利,不得利用所掌握的会员信息、行业数据、捐赠人和受赠人信息等不当牟利。社会组织不得违反规定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不得违反规定收费,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或者个人入会、摊派会费、派捐索捐、强拉赞助。


       四、加强诚信建设,实行信息公开


       推进社会组织诚信建设,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提高社会组织自治自律水平。基金会要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益活动和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公益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程序,以及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等信息。社会团体要主动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向会员公开的其他信息,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以及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等信息。民办非企业单位要重点向服务对象公开服务承诺、服务收费标准等信息。要进一步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规范社会组织信息管理,为社会组织发布信息和开展社会监督创造有利条件。加快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与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对接,真实、准确、全面公开包括社会组织基本信息、荣誉信息、失信信息在内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健全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联合机制,扩大社会组织信用记录的应用,建立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制度,在评比表彰、购买服务、招标投标等领域充分应用社会组织信用记录,纳入政府信用体系建设。


       五、强化依法审计,加强执法监督


       对社会组织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审计机关依法加强审计监督。对社会组织依法获取的其他收入,通过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社会组织要按规定进行年度审计、换届审计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论向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监事会(监事)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对社会组织进行专项审计。对于违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帮助社会组织做假账、假报表和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登记管理机关一经发现,要通报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并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给予相应处分。加强对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发现社会组织存在腐败隐患的,及时督促整改;确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交由相关机关依纪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教育引导,促进廉洁自律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把加强社会组织廉洁自律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社会组织也要把廉洁自律教育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着力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为本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在社会组织中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加强党纪国法和道德教育。社会组织党组织要推动党员干部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模范引导作用。社会组织要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将廉洁自律理念融入到各项工作中去。


       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建设,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学研判面临的形势和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加强社会组织负责人任(兼)职审核,对未按规定报批的领导干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合力,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