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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甬党办〔2013〕89号)
来源: | 作者:paa0574 | 发布时间: 2016-05-05 | 373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加快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明确发展目标
  1.总体要求。坚持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为导向,加大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力度,加快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不断强化社会组织的服务功能和协同作用,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成为推动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力量。
  2.发展目标。围绕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目标,力争用3-5年时间,建立一套适应社会组织发展的服务管理制度,创建一个合作共享、协调高效的全市性社会组织服务网络;打造一批具有宁波特色、与国际接轨的行业协会(商会),培育一批专业能力强、公信度高、影响力大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实施一批展示我市社会组织综合实力的社会服务项目,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作用明显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
  二、突出发展重点,推进分类指导
  3.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商会)。根据我市产业发展导向,重点培育和发展一批依托我市支柱产业、优势产业、新兴产业的工业协会(商会),一批优势明显、带动力强、面向社会、保障民生类的服务业协会(商会),一批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农业经济合作、农副产品加工类等涉农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发展经济、行业自律、利益协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探索建立行业协会(商会)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相关行业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信息。
  4.鼓励发展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鼓励发展基金会、志愿服务等公益性组织,发挥其扶助弱势群体、建设生态文明、维护公平正义、传播慈善理念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按照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需要,支持协同管理类社会组织发展,发挥其在调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
  5.积极发展科技服务类组织。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在科技、教育、生态、环保、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社会服务、法律援助等领域兴办各类服务组织,发挥其在扩大就业、提供智力支持、拓展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需求。
  6.大力培育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城乡社区生活服务、文体娱乐、邻里互助、矛盾调解、心理疏导等活动,满足城乡居民的不同需求。培育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为农民提供专业经济知识和技术服务,促进农业产业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发展。培育老年服务组织,在城乡社区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
  三、完善监管体系,加强规范管理
  7.构建综合监管体系。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民政部门的职责是:依法履行统筹协调、政策制定、宏观指导以及登记备案、年检评估、执法查处等职能。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是:在各自业务职能范围内,依法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日常监管、行业指导与服务提供,协助民政和有关职能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党委工作部门及司法、宗教等主管部门作为政治、法律、宗教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主要履行对所属社会组织的领导和监管职能。民政、公安、安全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健全社会组织管理预警网络和快速反应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社会组织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执法监督效能。
  8.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以社会组织章程为核心的责权明确、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现代社会组织法人治理机制,加快推进政社分开,尊重和保障社会组织的法人主体地位,促进社会组织依法自治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加强和完善社会组织诚信体系建设,引导社会组织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社会组织的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建立社会组织管理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活动、财务状况和接受捐赠的使用情况等,接受政府部门、捐赠人、受益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9.加强评估管理工作。完善社会组织分类评估指标体系和方法程序,提升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质量。扩大社会组织评估面,社会组织一届任期内应当参加一次评估(含复评)。建立社会组织绩效评估激励机制,将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作为其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享受政策优惠、获评先进示范社会组织等相挂钩的资质条件。
四、加大扶持力度,促进有序发展
  10.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逐步将政府的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社会组织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统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与社会组织发展,促进民办社会事业和公办社会事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11.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建立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扶持机制,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补助,主要支持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服务试点、社会工作服务示范、社会组织人员培训、社会服务项目实施管理、社会组织服务平台、评级评优激励等项目。各县(市)区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发展。鼓励社会组织拓宽筹资渠道,壮大自身实力。鼓励金融机构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信贷支持。鼓励设立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整合各类资源,形成多渠道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的筹资机制。
  12.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向社会组织开放更多的公共资源和领域。制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和实施办法,探索公共服务市场化、多元化、社会化供给新机制。
  13.加强服务平台建设。市、县(市)区和有条件的镇乡(街道)建立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形成三级社会组织服务网络,承担社会组织的孵化、培训、项目管理、等级评估等服务,并逐步承担社会组织的工作指导、人才服务、外事服务等管理服务职能。
  14.改进登记管理制度。按照统一登记、分级负责,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除政治、法律、宗教类社会组织外,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向民政部门直接申请登记。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实行备案制,由其自主设立。适度引入竞争机制,探索“一业多会”模式。完善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对暂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基层社会组织,可在镇乡(街道)备案。
  15.落实税收优惠等支持措施。对在“双强”创建、维护市场公平公正、保护环境、捐助公益和慈善事业等方面成果显著的社会组织,政府在职能转移、购买服务立项和资金资助、免税资格认定等方面给予优先和优惠。将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纳入政府产业扶持和社会事业发展扶持范围。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民办学校、民办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单位的用地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民办非企业单位用水、用电、用气等公用事业的服务收费,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16.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扶持和推动本地高校(包括职业院校)开设社会组织管理等相关专业。研究制定和落实社会组织人事档案、落户、职称评定、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工资福利奖励等相关政策。建立完善社会组织优秀人才激励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引进中高级专业人才。
  17.拓宽参政议政渠道。鼓励社会组织参政议政,将社会组织中的优秀代表人物纳入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范围。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沟通协调机制,在制定公共政策、编制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过程中,听取和征询相关社会组织的意见建议。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落实
  18.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深入调查研究,听取社会组织的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存在问题。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和业务指导。要大力宣传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19.充实管理力量。适应社会组织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机构建设。各县(市)区要在民政部门明确社会组织管理的相关职能,按工作任务、社会组织数量配备相应工作人员,镇乡(街道)要有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基层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提高登记管理队伍的素质能力,改进服务工作,提升管理效能。
  20.加强党的建设。市委新经济与新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对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的指导,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在社会组织中实现全覆盖。发挥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政治引领、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对社会组织工青妇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深入开展。
  各县(市)区要依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贯彻措施。市直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