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
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每届任期内至少每二年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述职一次。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二)带领理事会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工作思路及在担负的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内容翔实,注重实事求是。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每次的述职报告要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 本制度经2015年9月25日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第一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
201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