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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间组织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 作者:pro811199 | 发布时间: 2015-08-01 | 2885 次浏览 | 分享到: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民间组织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民间组织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间组织是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民间组织对民间组织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间组织档案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对民间组织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备案,年度检查及行政处罚等登记、监督管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五条  民间组织档案是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民间组织等各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档案分别归属于该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及民间组织全宗,不得分散保管与管理。
    第六条  民间组织档案工作是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民间组织应当重视档案工作,依法加强管理,列入工作计划和工作职责,维护民间组织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民间组织档案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利用及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与管理等。
   第七条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民间组织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并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工作责任心强的档案员,承担档案工作任务。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在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并负责对各民间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一章      档案的收集、归档
   第八条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民间组织应当制定民间组织档案整理归档制度,明确归档范围、归档时间和归档要求,确定整理归档工作任务分工。
    第九条  凡是反映民间组织管理的登记、变更、年度检查、行政执法活动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将已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经初步整理及时移交单位档案部门,民间组织应当将已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经整理后,做好保存。单位档案部门在接收档案时,应当检查档案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整理是否规范。接收档案时应当办理移交手续。
   具体归档范围分别参见《社会团体档案归档范围》(附件1)、《民办非企业单位档案归档范围》(附件2)、《基金会档案归档范围》(附件3).
   第十条  以下材料形成后,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民间组织应当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一)民间组织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材料;(二)民间组织申请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备案的材料;(三)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对民间组织进行年度检查、行政执法等形成的材料。
   其余文件材料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归档。
   第十一条  归档的档案载体与书写材料应符合耐久性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严禁使用纯蓝墨水、红墨水、铅笔、圆珠笔、水性笔等不耐久书写材料。
   第十二条  已经产生电子文件的应实行纸质文件、电子文件双套制保存。归档的电子文件应同时储存描述生成电子文件的职能活动、作用、办理过程、办理结果、形成环境等辅助信息,并转换成标准格式后以光盘形式储存。具体参照《浙江省省直单位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  档案的整理
   第十三条  民间组织档案应当区分全宗,按民间组织分类整理成相对独立的保管单位。一个民间组织的档案可整理为一盒或若干盒,但两个或两个以上民间组织的档案不得合并整理成一盒。
   一个社团的档案分别由筹备成立、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年度检查、行政处罚及其他需归档材料等十类组成。
   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档案分别由名称预登记、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度检查、行政处罚及其他需归档材料等七类组成。
   一个基金会的档案分别由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年度检查、行政处罚及其他需归档材料等九类组成。
   每类文件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每件档案由若干份文件材料组成。
   第十四条  民间组织档案跨年度按登记证号顺序排列、编号,盒内文件材料按件依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编号。每件内文件材料按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结论性文件在前,论证性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的顺序进行排列,并按件装订。
   按件装订好的档案装入盒内,并填写盒封面(附件4)和盒脊(附件5)。民间组织档案逐盒内放置盒内目录(附件6)和备考表。
   第十五条  民间组织档案盒内档案可依归档范围所列各类文件材料排列顺序编制件内目录(附件7),件内目录包括序号、文件题名、日期、页号、备注等项目。
   第十六条  民间组织档案的编目
   (一)民间组织档案档号的编制应与所属机关或组织内全宗档案编号一致,并编写档案目录(附件8);
   (二)民间组织档案盒内文件材料应逐件编件号;
   (三)民间组织档案盒内以件为单位编件内文件页(张)号,件内有图文的页面逐页在文件正面的右上角、反面的左上角以两位阿拉伯数字编写;
   (四)每件按文件材料排列顺序和内容填写件内目录。
   
                               第三章  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第十七条  民间组织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民间组织注销登记后,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民间组织应向当地综合档案馆移交注销民间组织的档案。
   第十八条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民间组织对民间组织档案的内部使用,要建立有关制度,对借阅档案的权限、程序、时限等做出明确规定。
   对社会开放民间组织档案时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利用的方式应限于阅览、复制和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查阅民间组织档案时,须持介绍信或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根据有关规定,为社会各界阅览、复制、摘录民间组织档案提供便利条件,发挥民间组织档案的价值,为社会经济建设服务。涉及保密内容的,应严格执行《保密法》和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条  查阅者应遵守档案利用的有关规定,办理规定的手续。查阅时严禁对档案勾划、涂改、标记号、折叠、抽取、撕毁、污损、撤换、添加内容等。
   第二十一条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利用各种现代技术手段,建立民间组织档案数据库,为登记管理、统计汇总、决策咨询、查找利用等创造条件和提供支持。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档案局和浙江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2年12月12日由浙江省档案局、浙江省民政厅联合印发的《浙江省社会团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浙档〔2002〕9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社会团体档案归档范围
   
   一、社会团体筹备成立文件材料
   1、筹备成立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发起人(含个人和单位)、拟任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4、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5、验资报告;
   6、章程草案;
   7、会员名册;
   8、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筹备成立的批准文件;
   9、其他有关材料。
   
   二、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文件材料
   1、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书;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3、大会通过的章程、会费收取标准等各项决议;
   4、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有关干部兼任的文件;
   5、印章式样、银行帐号等备案材料;
   6、其他有关材料。
   三、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变更)文件材料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2、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
   3、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新章程;
   4、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变更的批准文件(仅名称变更);
   5、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仅法定代表人变更);
   6、理事会通过的会议决议(仅法定代表人和活动资金变更);
   7、财务审计报告(仅换届或法定代表人变更);
   8、社会团体办公场所证明表(仅住所变更);
   9、活动资金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仅活动资金变更);
   10、原业务主管单位、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意见(仅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11、变更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12、其他有关材料。
   
   四、社会团体注销文件材料
   1、社会团体注销登记表;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书;
   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文件;
   4、资产清算报告书及资产转移凭证;
   5、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
   6、收缴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社会团体印章、财务专用章;
   7、其他有关材料。
   
   五、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文件材料
   1、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
   2、其他有关材料。
   
   六、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变更登记文件材料
   1、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
   2、变更前《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
   3、其他有关材料。
   
   七、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文件材料
   1、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表;
   2、注销前《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
   3、其他有关材料。
   
   八、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文件材料
   1、年度工作报告书;
   2、其他有关材料。
   
   九、行政处罚文件材料
   1、行政处罚决定书;
   2、案件举报登记材料;
   3、立案审批表;
   4、现场检查笔录;
   5、先行登记保存(封存)通知书;
   6、调查笔录;
   7、行政检查通知书;
   8、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
   9、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0、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1、送达回证;
   12、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3、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
   14、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15、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16、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
   17、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书;
   18、销案审批表;
   19、撤销批文;
   20、取缔决定书;
   21、应对行政复议的相关材料;
   22、应对行政诉讼的相关材料;
   23、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24、强制执行申请书;
   25、案件转移物品清单;
   26、涉案物品处理记录、处理凭证;
   27、结案报告;
   28、其他有关材料。
   
   十、社会团体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
   1、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
   2、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变更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