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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选举制度
来源: | 作者:paa0574 | 发布时间: 2019-03-13 | 3890 次浏览 | 分享到:
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选举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社会团体法人治理指引(试行)》文件规定和《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三条   本会届中增补或变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选举工作由本届理事会负责,增补或变更的候选人由本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表决产生。

第五条   本会会员大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六条   本会每次选举,必须经会员大会举手表决产生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七条   投票选举前,应当清点核实参加选举的会员人数,出席会员(代表)超过全体会员(代表)三分之二时,会议方为有效。投票选举时所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实际参加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实际参加投票人数的无效。

第八条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九条   投票结束后,当众开箱,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候选人得票数多于出席会员(代表)总数二分之一时方可当选。选举结束后,必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变更及备案手续。

第十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一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20181229日,协会第一届十六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

                               2018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