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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 波 市 心 理 援 助 协 会

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民主决策制度
来源: | 作者:事业宣传部 | 发布时间: 2017-01-20 | 3372 次浏览 | 分享到:




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

民主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的民主决策工作,确保本会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团体的重大事项,须通过民主程序决定,方能作出决策、执行,保证团体的会员享有同等的发言权、决定权。团体决议应当根据重要程度按照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不同权限的层级审议通过能生效。

    第三条  在决策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平等讨论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注重倾听监事会的意见。建立投票表决制度,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

    第四条  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对已经作出的重大决策,要进行复查,与现行法律法规有抵触的,要及时修正或撤销。

    第五条  本团体民主决策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进行决策。调查研究是民主决策活动的前提、依据和基础性环节,贯穿于决策活动的始终。在进行决策特别是重大决策之前,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真实情况,抓住主要矛盾,作出准确判断。

     第六条 本团体的重大决策要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公开。完善民主决策公开制度,一是决策事项要公开。二是决策依据要公开。决策的规定,包括有关决策权限、决策程序等规定都要公开。三是决策结果要公开。

     第七条  实行对重要决策评估工作,衡量民主决策的实效,有利于总结经验、改进决策、落实责任,保证决策执行。要将决策评估贯穿于决策和执行的全过程。决策前评估重点是在调研、论证、咨询的基础上,对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进行综合分析和预测,最大限度地降低决策风险。

     第八条  执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是从利益的层面保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制度形式。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决策责任追究的程序、范围、形式,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6年12月24日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第一届八次理事会通过之日始生效。

 


 

 

                              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

                                2016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