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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 波 市 心 理 援 助 协 会
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多于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团体的活动计划;
(十一)筹措和分配活动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十二)举办学术报告活动,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监事会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第七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以前、临时会议建议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职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理事会以理事会会议形式行使职权,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做出决议。但就与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理事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应由出席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签到和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在本次理事会会议结束前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理事会的签到、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应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理事名单;
(三)会议议程;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十二条监事会成员和聘任制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2015年12月19日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第一届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
201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