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业务收支管理制度
为规范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协会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建立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得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二、协会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任用会计人员必须符合会计管理的规定。
四、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五、对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虚列、截留、挤占、挪用。
六、本规定自2016年6月25日协会第一届七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协会秘书处解释。
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
2016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