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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票据管理规定
来源: | 作者:事业宣传部 | 发布时间: 2016-06-28 | 2946 次浏览 | 分享到:

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票据管理规定

为加强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票据管理,明确管理和使用范围,预防票据遗失,保障协会财产安全和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民政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协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协会票据管理范围包括:《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和《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等向宁波市财政局申领的票据。

二、协会票据由协会出纳负责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

三、严格执行宁波市财政局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票据规定用途填开,不得将财政票据转让、代开或转借给其他单位使用。

四、根据宁波市财政局有关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协会发生涉税业务行为时,应及时到协会所属税收机关办理相应手续,领购和开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五、建立票据领购、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领购和使用登记簿,进行专人管理。票据启用前,应检查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现象,一经发现,及时向发行机关报告。使用时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各联复写,逐项填写清楚,加盖协会财务专用章。

六、协会开具票据的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五年。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存根,必须造册登记,报财政部门核准后方可销毁。

七、协会对票据管理实行年检制度。协会监事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对协会出纳的票据管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八、协会要主动接受各级财政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九、本规定自2016625日协会第一届七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协会秘书处解释。

                            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

                               2016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