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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 波 市 心 理 援 助 协 会

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章程(2020年版)
来源: | 作者:事业宣传部 | 发布时间: 2020-08-14 | 5211 次浏览 | 分享到:


 

 

 

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章程

(2020712日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第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的名称是: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NingBo Psychological Aid Association,缩写:NBPAA。

    第二条 会的性质是由心理学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心理学助人志愿者和相关机构为主体自愿结成的运用心理学方法助人的、具有志愿服务特性的、公益性、专业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的宗旨:团结心理学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心理学助人志愿者和心理学临床和研究等机构,贯彻“知行合一,服务社会”的团体发展思路,积极开展心理援助专业服务和相关学术活动,以促进心理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推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的建设,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属直接登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宁波市海曙区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会接受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是宁波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会员单位,接受其指导。

    第五条 的活动区域为:浙江省宁波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以公益为主导的多种形式的心理援助服务;

    (二)对特定职业和人群开展针对化的心理疏导服务;

    (三)组织开展重大灾害事件、突发事件的心理救助;

    (四)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不断补充更新知识;

    (五)编写普及心理健康知识的书刊和宣传资料;

    (六)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或委托的任务和项目。

 

第三章   

 

    第七条 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荣誉会员。   

    (一)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心理学、社会工作、精神医学、教育学等心理援助相关领域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业工作者;

    (2)取得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师等相关职业资格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者

    (3)经过心理学、社会工作等领域专业培训。

    ()团体会员是具有一定数量心理学工作者的心理学临床和研究机构以及涉及心理援助领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

    ()在心理援助相关领域有较高成就,并愿意与本交流合作的心理专家以及为本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者,经本人同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担任本会荣誉职务。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的章程;

    (二)具有心理学助人领域的相关学习背景;

    (三)有加入本的意愿;

    (四)愿意运用所学服务社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认同和愿意遵守本会章程;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履行会员入会前会谈程序;

    (四)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五)缴纳会费、提交身份证和照片;

    (六)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社团,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期纳会费或不参加本社团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计划;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的活动计划;

    (十一)筹措和分配活动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十二)举办学术报告活动,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业内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当选后任职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

  (四)热爱本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研究本会及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三)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发本会重要文件;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召集并主持秘书长办公会议;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开展协会活动;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聘任制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选任制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

    (七)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本会设监事会的人数为三或五名。

    第三十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没有担任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一条 监事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监事会委托,核查本会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四)根据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权谋私;

   (三)保守本会秘密。

    第三十四条 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给本会或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如监事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事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取消其监事资格,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监事选举中得票最高的监事直接担任,也可由监事会自行投票选出。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协会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章程或行规行约等,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八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九条 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四十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列席秘书处会议。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可作为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等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要依据章程制定监事会会议规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和项目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自愿捐赠和资助;

  (三)政府部门对协会的经费补助;

  (四)有偿服务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五十五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五十万元的慈善项目;

    第五十七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五十八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九条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    

 

    第六十条 本会的徽章为圆形,中间主体部分由红色的两个对坐交流的人的图形组合成心形图案。圆形的上半部分是协会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下半部分是两条绿色橄榄枝。  

    第六十一条 两个对坐的人的含义代表心理咨询中一对一的平等友好的咨询关系,红色的心寓意包含的第一层意思是:协会是以公益为主导的社会组织,以社会效益为最高目标。第二层意思是:协会是运用心理学方法去帮助他人的专业性团体。两条绿色橄榄枝寓意代表着平安、希望,是美好的祝愿。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党组织建设

 

    六十九 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开展党的工作。

    七十 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七十一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七十二 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党组织意见;本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七十三 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七十四 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七十五 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章 附  

 

  七十六 本章程经20207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