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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来源:
|
作者:
paa0574
|
发布时间:
2019-03-13
|
4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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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规范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推选程序,明确会员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会员代表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宁波市民政局发布的《宁波市社会团体法人治理指引(试行)》文件精神以及《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
条
会员代表是指从协会会员中推选产生,代表会员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
第三
条
会员代表推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
二章 会员代表的资格认定
第
四条
会员代表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加入协会半年以上;
(二)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
(三)具有行业、地域和机构代表性;
(四)能够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代表义务;
(五)会员代表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
条
会员代表总数一般不少于50名,不多于会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
条
协会理事、监事为当然会员代表。
第三章 会员代表的产生
程序
第七
条
协会成立会员代表推选委员会,组织会员代表的推选工作。
第八
条
推选委员会由协会秘书处提名组成,人员不超过15人,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为推选委员会当然委员,秘书长为主任委员。
第九
条
推选委员会各委员应客观公正、勤勉尽责。
第十
条
推选委员会应与会员、各专业委员会充分沟通,按照机构代表性、协会活动参与度相结合的原则,在限定时间内将会员代表推选名单提交理事会审议,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形成正式会员代表名单。
第
四章 会员代表的权利与义
务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审议会员代表大会各项议案、报告或其他议题;
(二)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和罢免;
(三)提出动议;
(四)提出对协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五)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
十二
条
会员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会员代表职权;
(三)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不当行为的
处分
第十
三
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协会可通过诫勉谈话、警告、开除等方式进行处分;已当选的会员代表取消其代表资格。
(一)通过不正当方式当选会员代表;
(二)通过不正当方式妨碍会员代表行使代表权利;
(三)滥用会员代表权利,为机构或个人谋取不当利益;
(四)违反协会规定,泄漏、传播涉密信息;
(五)违反《章程》规定,影响会员代表大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
十四
条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和表决。会员代表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和表决的,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有效授权委托书送交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
十五
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
十六
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29日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第一届十六次理事会通过起施行。协会第一届二次会员大会通过的《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同时废止。
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