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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 波 市 心 理 援 助 协 会
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
工作人员聘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与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签订聘用协议合同书的招聘人员。本制度旨在通过对协会工作人员的聘用、薪酬和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协会各项工作全面发展。
第二条 协会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协议(合同)制。
第三条 为确保协会办事机构高效运转, 协会工作人员总体规模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第四条 招聘人员必须是协会岗位所需的适用人员或专业人才。一般必须具备大学以上学历及一定的心理学基础。
第二章 聘 用
第五条 协会依据 《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章程》规定的条件,实行“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聘任制和“按岗定薪的薪酬制度(岗位薪酬标准另订)。
第六条 协会秘书处和协会各分支机构专职人员的招聘程序如下:
1、协会根据用人需求,通过网站、人才市场和有关人员推荐渠道招聘工作人员。
2、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聘前考试及审核(政治审核、证件检验、身体检查)。填写应聘工作人员登记表,报协会领导审批。
3、聘用人员须经短期培训(7天,不带薪),完成培训后带薪试用。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间考核表现特别优秀的员工,经协会领导批准后,可以缩短试用期限,但最短不少于一个月。
4、试用期间建立拟聘工作人员档案, 协会根据需要对拟聘工作人员提交的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健康证明、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其他有关资质证明材料将作全面审核。
5、试用期满后,由本人就试用期间工作表现及工作情况述职,经协会考试、考核通过,经会长批准后,方可签订“聘用协议(合同)书”, 并至相关部门办理用工手续。
第七条 协会全体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 并遵守协会的各项制度。
第八条 试用期间工作人员的待遇按协会有关规定执行。正式录用后办理社保,并按招聘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执行。
第九条 协会工作人员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 协会根据需要为工作人员提供培训机会,培训费用由协会支付。 工作人员自行参加的各种在职学习、培训、考证等,费用自理。
第十条 工作人员(含试用期)依法享有国家法定假日、 公休日等假期。
第十一条 协会为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条件。
第十二条 聘用协议到期后,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 对聘用协议(合同)期满表现好, 能力强的且身体健康、愿意继续在协会工作的人员,签订续聘协议(合同)书。协会领导人任职年龄按协会章程执行,最高任职年限为 70 岁。
第五章 解 聘
第十三条 协会可以依据《劳动法》和协会相关制度解聘不称职的工作人员。需解除聘用协议(合同)停止劳动关系的,补偿额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协会可以解除协议(合同), 终止劳动关系: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表现不佳,经常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的;
3、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给协会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和重大损害的;
4、违反协会规章制度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公致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参照劳动法规定应予解除劳动关系的;
7、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获准的;
8、根据国家、 协会相关规定应解除协议(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自行提出辞职的,应提前一个月上交辞职书,经秘书处审核, 会长批准同意后方可以办理离职移交手续。未办理移交手续或未结清有关财务事宜的,不得以任何理由离职。在未获准辞职期间,员工仍应积极工作。
第十六条 辞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截止日期为正式离职日期。如合同期未满辞职的,不发当年年终奖金并扣除协会出资培训的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未经协会领导批准或未办理工作移交手续提前离职的,除扣发相应工资外,如有涉及重要资料以及协会财务未了事宜的,将追究个人责任,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
第十八条 试用期间被辞退的工作人员,按其实际工作日结算工资。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第十四条被解聘的,协会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离职前必须交接清楚,接收人需签字确认。离职时不能私自带走协会的任何资料、财物。否则将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政策法规不一致的, 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一届八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