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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 波 市 心 理 援 助 协 会

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理事会议事制度
来源: | 作者:事业宣传部 | 发布时间: 2015-12-20 | 3553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条  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本会章程赋予的职权,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二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受会长委托的协会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第三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对本会重大事项的决定采用民主集中制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形式产生决议,少数服从多数。

第四条  担任本会秘书长(聘任制)、监事、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副职及以上职务的非理事会成员,须列席理事会会议,但不行使表决权。

第五条  本会理事会每年举行2次全体会议常务理事会每年举行2次全体会议。

第六条  秘书处负责在会前一周发布通知、由专人负责签到并统计列席和缺席人数、撰写会议纪要。

第七条  理事和常务理事须参加全部会议。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协会成员出席会议和参与表决,同时须向本会秘书处告知明确事由并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  理事和常务理事缺席应出席的会议,在其本届任内,首次处以书面警告,再次撤销职务。

第九条  理事和常务理事本人出席会议的次数,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少于规定次数的二分之一,否则视为自动辞职。

第十条  修订后的本制度自2018年12月29日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第一届十六次理事会通过起施行。协会第一届九次理事会通过的《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议事制度》同时废止。

 

 

                         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