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会员积极参与协会各项工作,促进心理援助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良好行为积分是协会了解、考核会员履行权利和义务,以及对会员实施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会员良好行为由会员本人负责记录,秘书处负责收集,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负责评分。
第四条 会员良好行为积分取得的范围包括:
4.1参加协会各类会议和活动;
4.2参加协会承接的公益项目的实施;
4.3参加协会组织或委派的课程宣讲;
4.4参加协会组织的慈善募捐活动;
4.5参加义务咨询等社会服务活动;
4.6推荐符合协会理念和要求的同道加入协会;
4.7参加协会主办的心理援助热线轮值;
4.8参与协会微信、网站、会刊等媒体运维工作;
4.9参加协会其他公益服务活动;
4.10受协会委托与相关单位联系工作;
4.11主动为协会发展链接资源并产生实际作用;
4.12参加协会内部和外部学术进步活动;
4.13以会员身份在市级及以上媒体发表专业见解;
4.14有心理学专业的成果或意见建议被党政机关采纳;
4.15以会员身份获得市级及以上党政机关嘉奖。
第五条 会员良好行为积分每次(每项)积1分,存在工作难度大、时间长、无补贴等情形以及该项工作对协会发展意义重大的情况,由秘书处提议,由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负责评分。
第六条 会员良好行为积分每半年统计一次,每年6月和12月会员应向秘书处提交良好行为记录,(表格见附件),积分统计汇总后在协会门户网站公示7天,期间会员发现有遗漏的内容经核实后可以补录,公示结束后不再调整。
第七条 良好行为积分排名靠前的会员在年末作为增补协会理事、常务理事、评选年度“先进会员”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会员良好行为积分排名靠前的会员,参加协会组织的涉费的专业培训、联谊交流活动时给予优惠或免费。
第九条 对长期不参与协会各项工作,会员良好行为积分长期滞后的会员予以降级和劝退。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1日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第二届二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
2021年6月11日
附件
宁波市心理援助协会会员良好行为记录表